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购〔2023〕5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管理、从业管理、专业化发展、履职评价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代理机构应建立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定期培训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执业能力。
第二章 名录登记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财政厅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分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在河南省辖区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近1个月内为专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专职从业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满足从业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及时为其开通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 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十条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委托项目的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办理名录注销以及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相关操作权限注销手续。
对未按前款办理注销手续但已注销工商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年未在河南省辖区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予以公示,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建立与信用河南等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三条 在河南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及保存采购档案的场所;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专职从业人员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以及兼职等人员。代理机构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应登记在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内。
第十四条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人员必须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代理机构非专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设部门之间、重要环节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流程衔接,合理安排分工,提高采购绩效。对委托代理协议审核和签订、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询问质疑处理等重要岗位,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岗位间相互制衡等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防范岗位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明确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日常管理办法。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履职评价结果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要为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便利,展示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重点代理领域、被质疑投诉及受处理处罚情况、专职从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项目专职从业人员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但不得存在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条款。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履约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代理费用,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及视频音频等影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收费,不得向政府采购供应商转嫁无法律规定依据的费用。对非供应商原因损害供应商权益的,应由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发现采购人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建议其及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规范、准确,且符合规定,不得包含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人答复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等。
第四章 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从程序代理向专业化服务转型,找准专业化发展方向并深入研究,确定重点代理领域,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第二十八条 鼓励代理机构增强政府采购全过程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采购需求标准、行业市场调查、采购文件范本、采购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业务,提供专业化采购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牵头制定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采购监管机制。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应规范行业经营,推动提升采购代理服务能力,防范不正当竞争和同质化恶性竞争。
第五章 履职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机制。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履职评价。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等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对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对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代理机构可以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查询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对其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并在10日内就评价内容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汇总后向社会公示,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代理费收取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代理机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政府采购活动未依法依规进行或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各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采取约谈、提醒函等形式,进行行政指导,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
(一)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名录库内登记信息的;
(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不真实的,含公布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未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或未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的;
(四)信息发布不准确或存在信息不完整、错误等;
(五)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的;
(六)违规代理采购项目的;
(七)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八)代理机构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的;
(九)在处理询问、质疑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询问、质疑答复未针对询问、质疑事项,答复内容不明确、不清晰,导致投诉成立;
2.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质疑处理情况资料的;
3.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未进行保密的;
(十)在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十一)在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拒不配合财政部门的;
(十二)代理机构未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
(十三)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发送书面提醒函:
(一)未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学习和参加培训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项目,擅自变更地点的;
(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不清晰、不明确的;
(五)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六)未对评审结果进行认真核对,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七)代理的采购项目多次出现质疑、投诉的;
(八)采购信息发布后,多次因瑕疵、错误而申请调整、删除内容的;
(九)发布的采购信息存在不适当内容的;
(十)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不完整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