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根据国家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要求,省厅组织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新办法》学习宣传力度,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人员及评标专家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强化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优化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强化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应用,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有效提高数据采集质量,推动建筑业“两场联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相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切实解决招标投标中的实际问题。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2023年8月8日
附 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定标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及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经济专家一般应不少于一人。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外,在下列内容描述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描述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
(二)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同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三)商务标中应明确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参与评审,并对不可竞争性费用(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单列。
(四)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使用的数据标准,以及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等有关要求。
(五)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暂估价、暂列金额形式计价的,招标文件应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参与评审。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设置保证金要求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项目需要提交保证金的种类、保证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应当接受保函(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形式。招标人应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额应与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对等。
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七)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要求时,应统一使用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分值,不得另行设置奖项加分项或扣分项以及不良行为扣分项。投标人除以下情形之外的其他的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案件、被执行信息等,不得作为限制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否决性或限制性条件:
1.投标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3.在“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4.被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设置人员要求时,除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行政许可发放证书的建造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提出证书要求外,不应对其他人员证书再作要求。不应以社会保险缴纳时长限制上述人员参与投标活动。
(九)设置投标条件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十)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确定,不得提高或降低资质资格排斥潜在投标人。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已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国家已取消的资质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得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投标人承包业务的必要条件。
(十一)设置业绩要求时,应合理设定时限要求,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业绩要求。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
(十二)设置招标范围时,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单位工程的具体划分按照相关工程的规范、标准或规定执行。
(十三)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了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暂停招标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否则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资格条件、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等逐一进行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秉持审慎原则否决投标,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符合否决投标情形的,应依法按否决投标处理。常见的否决投标情形参照附件1。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问题的,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要求,造成需要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依据法律法规重新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不应予以直接否决投标,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但其回复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审规则(见附件2)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称为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均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税金。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出具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否决投标的情形
2. 评审规则
否决投标的情形
序号 |
评审项目 |
否决投标项 |
|
1 |
1.1 |
投标总价 |
不等于各单项工程报价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
|||
1.2 |
单项工程费 |
不等于各单位工程报价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1.3 |
单位工程费 |
不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2 |
2.1 |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费总价 |
不等于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2.2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2.3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2.4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2.5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量单位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2.6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2.7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 |
不等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2.8 |
材料单价 |
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单价与材料表中材料单价不一致的 |
|
3 |
3.1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
3.2 |
其他措施费(费率类)项目 |
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 |
|
4 |
4.1 |
其他项目费 |
不等于各组成部分之和(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费+总承包服务费)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4.2 |
暂列金额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的 |
|
4.3 |
暂估价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的(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
|
4.4 |
计日工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不一致的(计日工按照8小时工作制) |
|
4.5 |
总承包服务费 |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
|
5 |
|
规费 |
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
6 |
|
税金 |
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
7 |
|
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 |
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锁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软件加密锁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相同或一致的 |
8 |
8.1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未加盖投标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
8.2 |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的 |
||
8.3 |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的 |
||
8.4 |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8.5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的 |
||
8.6 |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
||
8.7 |
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的。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
||
8.8 |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一致(离职、死亡的除外)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同意的 |
||
8.9 |
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要求的 |
||
8.10 |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
||
8.11 |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
||
8.12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的 |
||
8.13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
||
8.14 |
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
||
8.15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
|
8.16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的 |
||
8.17 |
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项目所在区域或行业投标资格的 |
||
8.18 |
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
||
8.19 |
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
||
8.20 |
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
8.21 |
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
8.22 |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
8.23 |
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
||
8.24 |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
||
8.25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 |
||
8.26 |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的 |
||
8.27 |
对投标项目工期承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的 |
||
8.28 |
对投标项目的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
||
8.29 |
技术标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
8.30 |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影响评标的 |
||
8.31 |
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注:1.不在上述范围内且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一般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或理由。
2.为便于评审,招标人应按照8.14、8.15、8.16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的信息。
附件2
评审规则
一、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20分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审得分 |
1 |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2 |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合理运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科学合理的建议 |
0-2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5 |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措施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满足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经济安全、合理先进、切实可行。 |
0-1.5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5 |
1. 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目标具体,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满足国家规定要求。 2. 安全技术方案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措施科学合理、可行。 3. 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全面,有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0-0.5/项 |
4 |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
1 |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创建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使用计划,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科学规范,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的规定。 |
0-1 |
5 |
工期保证措施 |
1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 |
0-1 |
6 |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
1.5 |
1.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PC构件运输、安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2.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含PC构件的供应需求)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
0-0.5/项 |
7 |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
1 |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 |
0-1 |
8 |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
1 |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材料堆放有序。 |
0-1 |
9 |
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
4 |
(1)智能建造、(2)节能减排、(3)绿色施工、(4)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符合工程情况,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经济适用性。 |
0-1/项 |
10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
3.5 |
采用(1)新工艺、(2)新技术、(3)新设备(含工器具、智能设备等)、(4)新材料等满足实现设计要求,符合施工需要和相应技术标准等规定,经济适用。 |
0-0.5/项 |
应用BIM技术优化施工工序、资源配置及数字化管理,措施得当,有效提高施工效率。 |
0-1.5 |
|||
11 |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
1 |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系统布置合理,满足管理需要。 |
0-1 |
12 |
风险管理措施 |
1 |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力。 |
0-1 |
合计 |
20 |
|
0-20 |
二、技术标评审方式
技术标评审分为两种方式:可行性评审法、计分评审法。
1. 可行性评审法评标
适用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
评标委员会应按技术标评审内容对技术标进行可行性评审,评审结果为可行或者不可行。确认投标人技术标“可行”的,技术标得分为20分,投标人的商务标和综合标继续进行详细评审。确认投标人技术标“不可行”的,投标人的商务标和综合标不再参与后续的详细评审。
2. 计分评审法评标
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建设工程。
评标委员会应按技术标评审内容对技术标进行评审。评审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内计分。
三、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50分
(一)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 有关定义:
有效投标报价 |
xi,i为1到N的整数值 |
有效投标报价的数量 |
N |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μ |
求和 |
∑ |
有效投标报价的标准差 |
σ |
变异系数 |
Z |
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 |
MAX |
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小值(下限) |
MIN |
确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调整系数 |
K |
参与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去掉最高最低值的数量 |
M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J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基准价 |
Jf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准价 |
Js |
材料单价的基准价 |
Jc |
2. 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
有效投标报价数据(X1,X2,X3........Xn),其平均值为μ,;其标准差为σ,;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为变异系数,记为Z, Z =( σ / μ )× 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确定为:MAX=μ+3×K×σ,最小值(下限)为:MIN=μ-2×K×σ;在此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K值的取值为:
序号 |
Z范围 |
K值 |
序号 |
Z范围 |
K值 |
1 |
Z>10% |
0.1 |
4 |
6%≥Z>4% |
0.25 |
2 |
10%≥Z>8% |
0.15 |
5 |
4%≥Z>2% |
0.3 |
3 |
8%≥Z>6% |
0.2 |
6 |
2%≥Z>0% |
0.35 |
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规则见下表。
有效投标报价 在MAX、MIN范围内(含MAX、MIN值)的个数 |
投标报价基准价J的计算方法 |
个数<3 |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不受MAX、MIN范围的限制)的算术平均值 |
3≤个数≤6 |
在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个数>6 |
在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M个最高报价和M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M为有效投标报价在MAX、MIN范围内的个数÷4后向下取整的整数值 |
上述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均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税金。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准价、材料单价基准价是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算术平均值。
基准价分类 |
基准价计算方法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Jf |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准价Js |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的算术平均值 |
材料单价基准价Jc |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
(二)评审计分
1.有关定义:
商务标总得分 |
F |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
FA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得分 |
FB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审得分 |
FC |
材料单价评审得分 |
FD |
偏差率 |
αFA |
最低价偏差率 |
βFA |
2.商务标得分等于下列4项得分之和。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审得分 |
1 |
投标报价评审 |
30 |
30≥FA≥0 |
2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 |
10 |
10≥FB≥0 |
3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审 |
5 |
5≥FC≥0 |
4 |
材料单价评审 |
5 |
5≥FD≥0 |
合计 |
50 |
F=FA+FB+FC+FD |
3.投标报价的评审,共计30分。
偏差率αFA=(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
最低价偏差率βFA=(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合理最低有效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
计分规则见下表。
序号 |
偏差率αFA |
满足条件 |
计分FA |
综合评估法 |
|||
1 |
αFA=0 |
FA=满分 |
FA=30 |
2 |
αFA<0 |
偏差率αFA每减少1%时,在满分30分上减扣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A=30-|αFA|×100×1 |
3 |
αFA>0 |
偏差率αFA每增加1%时,在满分30分上减扣2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A=30-|αFA|×100×2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序号 |
偏差率αFA |
满足条件 |
计分FA |
1 |
αFA=0 |
FA=基础分 |
FA=20 |
2 |
-7%≤αFA<0 |
偏差率αFA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20分上增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30分为止。 |
FA=20+10×|αFA|/|βFA| |
3 |
αFA<-7%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提出质疑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质疑答复合理的 |
FA=20+10×|αFA|/|βFA|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质疑答复不合理的 |
FA=0 |
||
4 |
αFA>0 |
偏差率αFA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20分上减扣2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A=20 - |αFA|×100×2 |
注:表中的|αFA|、|βFA|为取绝对值函数。FA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共计10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
计分 |
P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项数总数,R为计分系数 |
|
综合评估法 |
|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项数E |
FB1=10×E×R1/P,其中计分系数R1=1 |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H |
FB2=10×H×R2/P,其中计分系数R2=0.5 |
低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和高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103%的项数 |
FB3=0 |
|
上述合计FB=FB1+FB2+FB3,FB的最高分为10分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项数E |
FB1=10×E×R1/P,其中计分系数R1=1 |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H |
FB2=10×H×R2/P,其中计分系数R2=0.5 |
当低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提出质疑X项,其中答复质疑合理项数X1,答复质疑不合理项数X2。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质疑答复合理时,按FB3=10×X1×R3/P计分,其中计分系数R3=0.5;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质疑答复不合理时,按FB4=-10×X2×R4/P计分减扣,扣完为止。 其中计分系数R4=0.5。 |
|
高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103%的项数 |
FB5=0 |
|
上述合计FB=FB1+FB2+FB3+FB4+FB5,FB的最高分为10分。 |
注:FB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偏差率αFC=(投标人措施项目费报价-措施项目费基准价)÷措施项目费基准价×100%
序号 |
偏差率αFC |
满足条件 |
计分FC |
综合评估法 |
|||
1 |
αFC=0 |
FC=基础分 |
FC=3 |
2 |
αFC<0 |
偏差率αFC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上加0.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5分为止。 |
FC=3+|αFC|×100×0.1 |
3 |
αFC>0 |
偏差率αFC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上减扣0.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C=3-|αFC|×100×0.1 |
|
|
|
FC最高分为5分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序号 |
偏差率αFC |
满足条件 |
计分FC |
1 |
αFC=0 |
FC=基础分 |
FC=3 |
2 |
-20%≤αFC<0 |
偏差率αFC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上加0.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5分为止。 |
FC=3+|αFC|×100×0.1 |
3 |
αFC>0 |
偏差率αFC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上减扣0.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C=3-|αFC|×100×0.1 |
3 |
αFC<-20%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提出质疑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合理时,偏差率αFC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3分上加0.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5分为止。 |
FC=3+|αFC|×100×0.1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不合理时,偏差率αFC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3分上减扣0.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C=3-|αFC|×100×0.1 |
||
|
|
|
FC最高分为5分 |
注:表中的|αFC|为取绝对值函数。FC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6. 材料单价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投标报价材料单价 |
计分FD |
Pd为工程量清单材料表中的材料总数 |
|
综合评估法 |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项数Md |
FD1=5×Md×Rd1/Pd,其中计分系数Rd1=1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Nd |
FD2=5×Nd×Rd2/Pd,其中计分系数Rd2=0.5 |
低于材料单价基准价93%和高于材料单价基准价103%的项数 |
FD3=0 |
|
上述合计FD=FD1+FD2+FD3,FD最高分为5分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项数Md |
FD1=5×Md×Rd1/Pd,其中计分系数Rd1=1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Nd |
FD2=5×Nd×Rd2/Pd,其中计分系数Rd2=0.5 |
当低于材料单价基准价93%(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提出质疑Xd项,答复质疑合理项数Xd1,答复质疑不合理项数Xd2。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合理时,按FD3=5×Xd1×Rd3/Pd计分,其中计分系数Rd3=0.5;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不合理时,按FD4=-5×Xd2×Rd4/Pd计分减扣,扣完为止。其中计分系数Rd4=0.5。 |
|
高于材料单价基准价103%(不含)的项数 |
FD5=0 |
|
上述合计FD=FD1+FD2+FD3+FD4+FD5,FD的最高分为5分。 |
注:招标文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表。投标人漏报材料单价的,该投标人漏报项不参与材料单价基准价计算。
四、综合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共计30分
序号 |
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
1 |
企业业绩 |
依据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评审 |
0≤得分≤2 |
|
2 |
*企业既往 项目人员 在岗情况 |
企业项目经理实名制平均考勤率 |
平均考勤率≥80% |
4分 |
80%>平均考勤率≥30% |
8×(平均考勤率-30%) |
|||
平均考勤率<30% |
0 |
|||
企业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均考勤率 |
平均考勤率≥80% |
4分 |
||
80%>平均考勤率≥30% |
8×(平均考勤率-30%) |
|||
平均考勤率<30% |
0 |
|||
3 |
*企业信用 |
方法一:有效投标人的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L2........Ln),其中最高值为LMAX,投标人的企业信用得分Li=15×Ln/LMAX 。 |
0-15 |
|
方法二:某有效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L2........Ln),投标人的企业信用得分Li=6+(Ln-80)/10 。 |
||||
方法三:某有效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L2........Ln),所有有效投标人Ln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L0,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偏差率为 Lm=100×Ln/L0 Lm≥150%,Li=15分 120%≤Lm<150%,Li=12分 90%≤Lm<120%,Li=9分 60%≤Lm<90%,Li=6分 Ln<60% Li=3分; |
||||
4 |
*拟派项目经理信用 |
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经理市场个人信用评价分值为W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W1、W2........Wn),其中最高值为WMAX,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信用得分: Wi=5×Wn/WMAX 。 |
0-5 |
1.上表中“企业既往项目人员在岗情况”涉及的“平均考勤率”,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提取。
2.上表中“市场(或个人)主体信用评价分值L、W”,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平台上提取。提取数据为投标人开标当天平台显示的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和拟派项目经理的个人信用评价分值。
3.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上表中“企业信用”的三个方法中的任意一个方法。
五、评审内容及分值的调整
(一)招标人可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对评审规则中的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评审内容及分值进行调整,标“*”号项不得调整。调整的总项数不得超过4项,调整总分值不得超过5分。
(二)招标人要求项目经理答辩的,应与技术标评审安排在一起,并在招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列入具体答辩内容及评分标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六、投标人综合得分
投标人综合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
投标人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标得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