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编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落实“三鼓励、三十不准”的通知
洛公管办〔2023〕9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县区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细则》(洛公管委〔2022〕3号)有关精神,现就关于编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招标文件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招标工作所必须的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又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绝大多数都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起着重要的作用,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能否顺利成功的关键。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并通过市场调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开展评定分离、设置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扎实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鼓励招标人积极开展市场调查。招标人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招标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招标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为招标项目确定资格审查方式、标段划分、明确发包人要求、拟定评标办法、定标办法等提供可靠充分的依据。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调研分析可能参与招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规模实力、人员资质、技术装备、项目业绩等;研究分析已完成的同类招标项目情况,包括投标人竞争情况、投标报价及投标方案、否决投标、异议事项、招标失败、合同履约情况等,进一步优化招标方案。
三、鼓励招标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各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标准文本和相关政策,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鼓励招标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就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方式、项目标段划分、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办法、定标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否决投标条款等内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单位官方网站发布标前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切实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四、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原则上重大投资项目应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其中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采用评定分离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竞价、科学规范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综合实力、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类似项目经验(业绩)及履约评价、信用信息、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等进行定标,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的择优因素应当有所侧重。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客观、准确、科学、合理的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得存在排斥投标人的情形,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21〕58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报招标人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五、落实编制招标文件“三十不准”。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不准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准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准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准缩短法定的招标期限,不准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等,坚守好法律法规的底线。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力度,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关于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洛公管办〔2022〕2号)有关要求,通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水平再上新台阶,努力为我市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交易环境。
附件:编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三十不准”
2023年6月29日
编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三十不准”
序号 |
不 准 情 形 |
设 定 依 据 |
1 |
不准将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项目,未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进行招标;或者将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
2 |
不准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调整为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3 |
不准使用非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
4 |
不准随意变更国家对招标项目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
5 |
不准随意设置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6 |
不准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
7 |
不准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8 |
不准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9 |
不准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0 |
不准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1 |
不准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2 |
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3 |
不准将本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4 |
不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5 |
不准要求外地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6 |
不准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本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7 |
不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8 |
不准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9 |
不准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20 |
不准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21 |
不准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限定其缴纳形式,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22 |
不准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
23 |
不准简单以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
24 |
不准不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
25 |
不准缩短法定的招标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26 |
不准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但在招标文件中不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27 |
不准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28 |
不准将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29 |
不准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30 |
不准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出现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