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完善招标投标非现金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
通 知
洛公管办〔2024〕8号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配套机制的有关精神,现就完善招标投标非现金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在去年试行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招标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企业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接受信用良好投标人使用企业信用承诺函。对少数市、县区级及以上特别重大或重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使用信用承诺函以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由其自主决定。
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是指在相关领域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在洛阳市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级及以上且在履约评价中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投标人或中标人(首次参与洛阳市招标投标活动,或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归集到相关信用信息的除外,详见附件说明)。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中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履约)承诺。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或履约合同)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建设单位)。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履约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约后到合同履约完成)不得撤销撤回。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出具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二、分类推行非现金担保方式替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中标人(承包人)信用、以往履约情况等分类推行信用承诺函、保函保险(含电子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方式替代履约保证金。一是在相关领域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在洛阳市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级及以上且在年度及竣工履约评价中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中标人,或被行业部门评为优秀级别(或分值位于优秀等次)以及列入“红名单”的企业,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可选择企业信用承诺函,或中标金额1%及以下的保函(保险)作为履约保证金担保形式;二是在相关领域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在洛阳市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级及以上且在年度及竣工履约评价中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中标人、或被行业部门评为良好级别(或分值位于良好等次),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可选择中标金额3%及以下的保函(保险)替代履约保证金;三是在相关领域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在洛阳市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级及以下且在年度及竣工履约评价中评价结果为“较好”及以下的中标人、或被行业部门评为较好级别(或分值位于较好等次)及以下、或在评价期内虽参加过洛阳市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因特殊原因未查询到交易信用信息或履约信用信息的,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中标金额10%范围内自主确定中标人保函(保险)等担保方式。
三、积极推行保函保险等担保方式缴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招标人(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中标人(承包人)采取保函(保险)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是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变更为保函(保险)。二是对于在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经在合同约定从工程款预留的,经双方签订协议,可以用保函(保险)进行替换。三是在签订协议中,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保函(保险)时,应明确工程质量预留保证金的支付时间。
今年年底前力争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30%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保函(保险)缴纳质量保证金,3年内基本实现以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方式为主的质量保证金缴纳形式。
四、在依法依规监管中健全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配套机制是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的重要手段。一是建立失信公告制度。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中标人对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发现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投标人、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和信用记分。在洛阳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招标人1—2年内不再接受失信主体使用“企业信用承诺函”,“失信期”以投标人、中标人的失信日开始计算。二是落实失信赔偿制度。投标人、中标人不按照信用承诺落实相关履约责任,给招标人(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招标人(建设单位)合理的赔偿。三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制度。投标人、中标人不按照信用承诺履行相关责任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加洛阳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信用承诺函、保函(保险)等替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要求落到实处。
市县区国有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1.信用良好投标人说明
2.企业信用承诺函参考模板
2024年8月5日
附件1
信用良好投标人说明
一、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人
(一)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五)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月度投标人信用信息为A级及以上投标人;
(六)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项目年度履约评价或项目竣工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中标人,或被行业部门评为良好以上级别(或分值位于良好以上等次)或行业部门发布“红名单”企业。
二、有关说明
(一)投标人(中标人)信用信息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查询为准。
(二)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一)——(四)条件;在2023年9月后参加过洛阳市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应同时满足(一)——(五)条件;以信用承诺函替代履约保证金或享受降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政策的中标人,应同时满足(一)——(六)条件。
(三)首次参加、或未在市域内进行过信用评价的洛阳市本地企业、外地企业,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月度交易信用信息、年度履约评价信息中未能查找到投标人(中标人)相关评价结果的,不受(五)、(六)条件限制,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保证金的形式。
(四)本通知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良好条件要求。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2
企业信用承诺函参考模板
格式一: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招标单位名称):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投资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投标人形象,在投标有效期内我单位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和联系电话:
一、我单位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名称)的能力,自愿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
二、我单位在“信用中国”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月度投标人信用信息为AAA(或AA、A)级投标人(说明:首次参与洛阳市招标投标活动,或未归集到相关信用评价信息的此句可省略)。
三、我单位如有发生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年内自动放弃在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使用“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资格,并愿意向招标人补缴招标控制价2%的投标保证金,如不按时补缴,愿意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信用联合惩戒,并至少1年内不再参加洛阳市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洛阳”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特此承诺。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二:履约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名称):
我单位参加了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并且于 年 月 日与贵单位签订了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投资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中标人形象,在建设工程履约期内我单位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和联系电话:
一、我单位在“信用中国”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月度投标人信用信息为AAA(或AA、A)级投标人,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xxxx年的年度履约评价(或xxxx项目竣工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说明:首次参与洛阳市招标投标活动,或未归集到相关信用评价信息的此句可省略)。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单位如有发生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年内自动放弃在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使用“履约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资格,并愿意向招标人(建设单位)补缴中标合同金额10%(或10%以下)的履约保证金,如不按时补缴,愿意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信用联合惩戒,并至少2年内不再参加洛阳市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
(二)与工程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五)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六)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洛阳”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特此承诺。
中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