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公管办〔2023〕15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县区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招标文件和发布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意义。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国家“十四五”规划作出的战略部署,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充分发挥我国经济纵深广阔的优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释放市场潜力,更好利用全球先进资源要素,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市对公平竞争的要求上来,切实把我市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公告和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前,招标人应对公告、文件的条款和发布方式组织内部特定机构或专业人员认真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见附件一,附件对洛公管办〔2022〕2号附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线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风险。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采取受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是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项目抽查率要达到行业部门的规定的标准,并按照附件二《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公平竞争审查检查登记表》的要求进行记录(行业部门对检查记录有要求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在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和发布方式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或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监督部门发出的检查意见后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或发布方式,对拒不改正的,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并按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洛公管办〔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2.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公平竞争审查检查登记表
2023年11月8日
附件1
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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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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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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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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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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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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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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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内容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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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次招标项目有无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采购意向)。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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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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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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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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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或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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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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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本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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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或者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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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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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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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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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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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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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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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简单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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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注册登记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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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就同一招标(采购)项目向潜在投标(供应商)人或者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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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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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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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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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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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单位签章) 招标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2
招标文件及发布方式公平竞争审查检查登记
序号 |
项目名称及项目代码 |
招标单位及联系人 |
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
招标编号 |
检查时间 |
招标单位是否进行公平竞争自查 |
检查中是否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