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与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公管办〔2022〕4号
各县区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交易主体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7日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
行为记录与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交易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交易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会同同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建立本层级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公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告的基本内容为:不良行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良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公告起止时间、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公告期限详见附件,是监管单位开展不良行为的记录标准。
第七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告程序:
(一)调查。行业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单位对存在不良行为交易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听取交易主体的陈述和申辩。
(二)认定。依据本办法对交易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书面告知,交易主体及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过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无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经核实确有不良行为的,经本单位批准后,形成不良行为认定书,并记录在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档案。
(三)公告。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下发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将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进行公告,公告媒介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网站等媒体。
第八条 不良行为首次发生且情节较轻的,书面告知;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最短的公告期3个月,最长的24个月。依法限制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本办法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良行为的,第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信息公告期最短为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告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条 交易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告对交易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不良行为。二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申请提前终止公告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向信用信息归集单位或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是行政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是信用承诺书。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归集单位或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收到提前终止信息公告不良行为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归集单位或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告;对不予提前终止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不良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良行为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告。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容,应当作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记录、报送、认定、处理、推送、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附表中招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告期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方式。土地、产权等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告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
告期
2.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告期
3.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告期
附件一
招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告期
招标(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办理的事项,发生相关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公告期与招标(采购)人相同。代理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引发的不良行为,只公告代理机构行为信息。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公告期12个月。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公告期6个月。
3.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公告期9个月。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公告期3个月。
5.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公告期3个月。
6.随意变更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公告期12个月。
7.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或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擅自提高标准的。公告期3个月。
8.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告期3个月。
9.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公告期9个月。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采购)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公告期9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12个月。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采购)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公告期9个月。
12.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公告期9个月。
13.招标(采购)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告期3个月。
14.招标(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公告期12个月。
15.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质疑)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公告期3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6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9个月。
16.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公告期12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18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24个月。
17.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告期3个月。
18.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公告期12个月。
19.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公告期6个月。
20.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公告期6个月。
21.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公告期3个月。
22.招标(采购)人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采购)文件、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采购)人、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公告期9个月。
23.招标(采购)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公告期3个月。
24.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公告期12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18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24个月。
25.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公告期6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9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12个月。
26.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熟悉项目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电子招标投标流程、不能熟练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能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实际问题,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告期3个月。
27.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遵守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影响交易秩序的。公告期3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6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9个月。
28.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公告期为6个月。
29.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公告期为6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9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12个月。
30.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期3—24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一般不良行为,公告期3个月。
附件二
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告期
1.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采购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供应商)以向招标(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公告期12个,情节较重的公告期18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24个月。
2.投标人(供应商)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供应商)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公告期12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18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24个月。
3.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公告期12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18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24个月。
4.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告期24个月。
5.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公告期24个月。
6.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采购)人、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告期24个月。
7.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公告期6个月。
8.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转让、分包的。公告期12个月。
9.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按照合同或协议履约,或者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施工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公告期6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9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12个月。
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伪造产品参数、检测报告等资料。公告期12个月。
11.在标后履约检查中,项目负责人不在岗位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公告期3个月。
12.项目负责人长期脱岗(原则上超过实际工期的三分之一),又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公告期6个月。
13.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公告期6个月。
14.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公告期6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9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12个月。
15.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期3—24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一般不良行为,公告期3个月。
附件三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告期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公告期6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9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12个月。
2.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公告期3个月。
3.擅离职守。公告期3个月。
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公告期6个月。
5.私下接触投标人。公告期6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9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12个月。
6.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公告期6个月。
7.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的。公告期6个月。
8.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否决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文件。公告期12个月。
9.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公告期6个月。
10.敷衍塞责随意评标的。公告期3个月。
11.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或者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的。公告期3个月。
12.评标错误导致异议(质疑)或者投诉成功的。公告期3个月。
13.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组建的公告期6个月,加入的公告期3个月。
14.接到评标通知后,以明示、暗示等方式主动散播或者通过中间人散播信息寻求被围猎的。公告期6个月。
15.参加评标活动迟到的,或者确认参加评标后,请假或者缺席评标活动的。公告期3个月。
16.不配合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或者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告期6个月。
17.不遵守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影响交易或评标秩序的。公告期3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6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9个月。
18.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明确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告期3-24个月。
19.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期3—24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一般不良行为,公告期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