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则》的通知(洛公管委〔2022〕4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3日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08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豫发改公管〔2021〕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服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
第三条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服务。交易中心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服务、政府采购服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等四大类项目,四大类项目交易均实行免费服务其他类项目交易确需收取服务费用的,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持续完善升级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做到平台内交易动态留痕,保障进场交易项目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公开透明。按照各行业交易和监管规定,拓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功能,不断优化场所预约、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交易见证、质疑、投诉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线上线下相融合和不见面服务常态化。
第二章 招标投标服务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采购)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等标前服务。
(一)交易中心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责任制和一次告知制,为服务对象提供场所设施、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电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等方面线上线下咨询服务。
(二)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网上登记服务,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注册登记。
(三) 交易中心提供网上开标、评标场地免费预约服务,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场地预约。
(四) 交易中心免费提供资格预审、招标(采购)、结果等信息公告发布服务,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采购)服务对象提供电子投标文件传输下载、保证金交纳、专家抽取、设施启用等开标服务。
(一)交易中心提供电子招标(采购)文件下载服务,市场主体浏览交易平台即可免费下载。
(二)交易中心提供电子投标文件传输服务,投标人在交易平台注册后通过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文件。
(三)交易中心应丰富交易平台金融服务功能,面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放保证金系统,为投保人提供多样化保证金交纳服务。
(四)交易中心为招标人(采购人)提供专家抽取服务,由招标人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评标专家类别和人数,交易中心从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要求对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严格保密,实行专家抽取、信息通知、进场签到、名单解密、账号生成、签字确认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五)交易中心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现场提供服务,开启项目对应的开标场所,保障开标设备功能正常、耗材充足。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解密、澄清、答疑、生成开标记录表等不见面开标服务,协助招标人(采购人)现场解决开标时遇到的各种突发状况。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为招标(采购)服务对象提供评标区管理,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等相关的评标服务。
(一)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置电子门禁系统,所有人员进出必须通过门禁系统。交易中心应当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区域,引导其将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存在指定地点。交易中心负责评标区现场秩序管理,发现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二)除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行政监管部门检查工作或技术人员处理故障等情况必须进入评标区的,交易中心应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记录。
(三)交易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评标(评审)专家进场管理制度,对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秩序进行评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四)交易中心应为评标(评审)专家、评标监督人员提供订餐、办公用品补充更换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评标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为行政监督部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评标监督及有关投诉服务。
(一)交易中心应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监督室,监督室应当配备完善的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
(二)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开设监管账户,提供在线备案、全过程监管服务。
(三)交易中心应不断完善开标评标系统,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通过技术手段作出雷同性提示,预警可能发生的围标串标行为。
(四)交易中心应为投标评标提供信用服务,通过对接信用中国、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系统等信用平台,自动采集投标人信息后推送招标人、评标专家、监督部门等相关人员。
(五)交易中心提供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服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异议;对招标投标活动需要投诉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可在交易平台进行在线答复。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提供投标保证金退还、资料归档查询、交易主体信息、见证服务等标后服务。
(一)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一个小时内原路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电子交易系统后,一个小时内原路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二)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音视频等资料按规定归档,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并做好记录。
(三)交易中心应按照规定将每项交易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各环节信息)、专家信息、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实时推送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并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进行信息统计分析。
(四)因司法、仲裁、行政决定等认定交易行为违法、应撤销或无效的,交易中心应当配合履行有关判决、裁定或决定。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服务
第十条 采购人首次委托交易中心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需进行账号注册。交易中心应告知采购人在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的要求及操作步骤,指导采购人完成注册工作。交易中心应及时核验注册申请,解决采购人注册账号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交易中心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需签订代理协议。交易中心应告知采购人签订代理协议的操作步骤及有关要求,并根据采购人采购项目概况,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签订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与交易中心签订代理协议后,通过交易平台提交采购需求。交易中心应向采购人提供采购需求模板,告知采购人提交采购需求的操作步骤,并就采购需求中的有关事项与采购人及时沟通,着重解决不完整、不一致、不明确、不合规等问题。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确定后,交易中心应根据采购需求选择适用的文件模板,编制采购文件,拟定采购文件初稿后,应征求采购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征询专家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易中心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交易平台推送给采购人确认,待确认后发布。
第十四条 采购文件确认后,交易中心应根据采购文件相关内容编制采购公告,经审核通过后,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遵守交易中心开标及评标服务规则。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现场开标;非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按公告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并遵守交易中心开标及评标服务规则。交易中心应向采购人介绍评审程序及注意事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区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所代理项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交易中心提出质疑。交易中心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协助采购人做好质疑答复工作。交易中心应依据有关规定向质疑供应商出具《质疑答复书》,处理可能涉及的采购文件或成交结果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交易中心应依据评审报告编制中标公告,经审核通过后,及时在指定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 中标公告发布后,交易中心应依据评审报告编制《中标(成交)通知书》,经审核通过后,通过交易平台及时推送给中标供应商及采购人。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应依据评审报告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将每个标段(包)的项目信息及成交详细信息录入统计报表,并做好汇总、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整理归档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资料、投标文件等,按内容进行打印、排序、编号、制作目录、装订成册。交易中心应及时在交易平台下载采购资料、投标文件等电子档案,并将电子档案交采购人一套。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产权交易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双方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电子交易流程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接受出让方(转让方)委托,利用交易平台组织国有土地和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交易业务应做到全过程网上办理,实行交易服务进度可视化管理和不见面常态化服务,做到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动态留痕、公开透明,为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为出让方(转让方)信息发布提供服务,及时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公告、成交公告、转让中止、终结公告等交易信息。
第五章 全流程电子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实现业务咨询、项目登记、预约开标评标场所、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实时发布、获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收退保证金、远程异地评标、发放中标(成交)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电子文档下载、电子保函提交与核查、澄清及补正、异议和答复、投诉及处理、履约付款等全过程线上办理。完善大数据功能模块,实现交易数据的整理、分析和加工利用,为行政监部门提供大数据服务。交易中心应落实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进场”管理工作要求,持续完善技术措施,提升“远程会商系统”、“不见面答疑”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落实国家及省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平台接口保持技术中立,开放系统接口及数据库,实现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服务平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信用信息库、省金融服务平台、省市场主体库、市信用平台、市行政监督平台、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对接,并根据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要求,及时对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和功能拓展。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按照远程异地评标标准要求,配备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指纹识别等设施设备,设置远程异地评标机位,设立专门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岗位,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所需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安全责任人,应强化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完善交易系统授权管理、访问控制和系统留痕等功能,定期开展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加强信息安全日常监测,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工作能力。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完善数据恢复、备份、容灾机制,保障在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过程中数据安全。涉密数据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服务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要求,合理划分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办公等功能区域,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引导进场人员规范存储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落实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端管理要求,提升完善专家抽取端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做好专家库抽取端工作,实现交易平台、专家抽取系统、门禁系统三方互联互通。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廉洁全过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第三方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各类交易项目收费;不得利用交易系统技术服务或电子认证服务对交易活动进行捆绑收费和搭车收费。督促第三方服务机构完善技术措施,简化服务流程,实现远程线上办理及获取。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依规提供见证服务,对项目进场、招标、投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以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提供交易现场、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证明服务。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实现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投诉受理及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开;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质量评价、质量监督反馈和投诉机制,通过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等),采用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有关人员违反《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条款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则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按国家、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