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国有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和车辆、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公共基础设施等处置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处置资产(不含车辆、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公共基础设施等),由占有使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废处置资产由本单位审批。各单位报废处置完成后,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附接收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单位申请文件及党组决策记录(申请文件应写明处置原因、资产情况、处置方式、处置金额等,下同);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三)《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申请表》;
(四)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单位申请文件及党组决策记录;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无偿划转)申请表》;
(四)捐赠方和接收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转让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单位申请文件及党组决策记录;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无偿划转)申请表》;
(四)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双方单位申请文件及党组决策记录;
(二)待置换资产的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无偿划转)申请表》;
(四)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预计残值较高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财政局审批权限内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的材料:
1. 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单位申请文件及党组决策记录;
2.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3. 《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无偿划转)申请表》;
4.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5. 因机动车辆报废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重量和残值证明、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6. 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7. 其他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的材料
1. 单位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处置方式、处置金额等),单位党组决策记录;
2.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3. 《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无偿划转)申请表》;
4. 待报废资产鉴定意见。通用设备报废由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等组成的资产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鉴定意见,如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测报告;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资产由主管部门组织资产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
5.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损失的,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主要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其中:
1. 对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实物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产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报废资产的变价收入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已用年限)-(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
(注:原值=购置该资产时的入账价值。报废资产变价收入按该资产报废处置的实际回收价值确定。)
2. 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的,按照同类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
3. 对无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或损坏报废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以上三种情况,资产实际损失单位能认定的,由单位自行认定。单位无法认定资产实际损失,或无参照的同类资产难以确定变价收入的,单位可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确定。
对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单位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二)存货丢失或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存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责任人也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实物抵偿。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赔偿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确定。
(四)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损失的赔偿,按照中介机构评估认定的损失金额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下列原因免予赔偿的,单位需说明原因、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同时承诺损失的资产没有自行处置、没有私设小金库、没有被个人侵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免予赔偿的资产损失核销后,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一)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
(二)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资产盗失,经公安部门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责任人过错原因引起的资产损失;
(四)单位内控制度健全,能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因市场原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六)其它历史原因、客观原因等造成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除以上七种情况外,对单位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提供合法证明,同时承诺应收账款没有被个人侵占、没有私设小金库。说明及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应收账款核销后,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单位申请文件及党组决策记录;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无偿划转)申请表》;
(四)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资料),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相关责任人赔偿的相关资料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五)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结案证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单位申请文件及党组决策记录;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无偿划转)申请表》;
(四)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申报债权的相关资料、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本单位资产处置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内部控制机制,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强化职责分工。财政部门应加强资产处置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完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资产处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对已批准处置资产不按规定上交或无故长期留用,私自拆除资产部件或私自处理资产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资产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洛财资〔2018〕31号)同时予以废止。